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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说法 | “富二代”疯狂借钱,负债之后突然诊断出精神分裂症,这就不用还钱了吗?

2017-10-31 今日说法 CCTV今日说法

来源|CCTV今日说法(微信号:cctvjrsf)



他差我钱

还钱天经地义

我会通过合法的渠道去找他要钱



“靠谱”的朋友

2016年7月,通过朋友介绍,吴海荣结识了“富二代”杨涛。通过聊天,吴海荣得知,杨涛的母亲李燕是江苏省射阳县一家商贸公司的老板,杨涛自己也在父母的公司里任职,并且持有不少的股份,因为公司的资金暂时周转不开,杨涛向吴海荣提出想要借两万元来周转公司资金。吴海荣将信将疑,亲自到杨家的公司去看了看。他觉得公司实体店规模不小,看起来应该靠谱,于是就答应了借钱要求。此后的两个多月里,杨涛又以同样的理由分8次借走了70万元,共计72万元的借款每一笔都打了借条,并口头承诺在2016年10月底连本带利一起偿还给吴海荣。



还款期限到了之后,杨涛却说公司的资金还没有周转过来,没办法还钱。吴海荣平时除了上班,经常通过合法的民间借贷,收取借款人的利息赚取点外快。而他借出去的钱,除了自己的积蓄之外,很大一部分也都是向朋友借的。拿不到欠款他也没法给别人还钱。在吴海荣的多次催要下,杨涛的母亲李燕分三次先替儿子还给了吴海荣30万元,剩下的42万元自从2017年1月26日后,便索要无门。无奈之下,吴海荣将杨涛和他的母亲李燕一起告上了法庭。

各执其词的争辩

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第一被告杨涛始终没有出现,第二被告母亲李燕说儿子由于个人的身体原因不方便出庭,并且表达了跟吴海荣大相径庭的说法。李燕说,儿子杨涛从小就体弱多病,性格内向,不善与人交际。2007年大学毕业后,去了当地的一家国家机关工作,因为经常生病,而且适应不了工作,不到三年就从单位辞职了,之后一直呆在家里。她觉得,儿子之所以欠下这么多钱,是因为对方引诱、套骗、威胁导致的,在吴海荣的多次索要下,她才决定替儿子偿还一部分。

 

还了30万后,李燕说她从儿子口中得知,72万的本金早就还给了吴海荣,剩下的全部是高利,实际上只借出去十几万元。她觉得吴海荣规定的借贷利息大大超出了法律许可的范围,因此认为剩下的钱她没有必要再还。



吴海荣则表示,被告方的说法并不属实。杨涛向他借的就是72万元本金,并且还提供了银行取款单据和几名证人出庭作证。法官核查后认为吴海荣提供的证据与他反映的情况,在时间、金额上都吻合,说法成立。而后,李燕又指出吴海荣出具的借条金额大小写可能有问题,不能作为这笔欠款真实存在的凭证。

 

对于这张借条的质疑,吴海荣觉得就是对方不想还钱的借口。针对双方的争议,法官细致研判之后,根据民事诉讼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规则,判定借条上的借款就是42万元,不存在任何问题。



即便如此,母亲李燕坚持认为,钱是儿子杨涛欠吴海荣的,虽然自己曾帮儿子还过钱,但那只是出于母子间的情谊,她与吴海荣之间并没有借贷关系,所以没有义务和儿子一起还钱,也不应该以债务加入的名义将自己一起告上法庭。


蹊跷的“精神分裂症”

就在法官即将做出判决之前,李燕突然提出,接到法院的传票后不久,儿子被诊断出患有精神分裂症,从杨涛目前的状况来看,他不能还钱给吴海荣了。随后还出具了一份盐城市第四人民医院做出的病情证明书,在疾病诊断一栏中显示,杨涛患有精神分裂症,诊断日期为2017419日。



李燕反映的这个情况,让吴海荣始料未及,他对杨涛会突然患病深表质疑。借钱时候好端端的,怎么还钱时候就变成了精神分裂症?很明显他们就是在赖账!



审理过程中,法官透露,在吴海荣提起诉讼的一个多月前,杨涛还曾被一名叫陈俊的男子起诉,陈俊要求杨涛偿还借款本金55万元及相应利息,并当庭出具了六张借条及银行取款单据作为证据。2017年2月25日,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没有提起上诉,但杨涛始终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还款,原告陈俊向射阳县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由于杨涛被诊断患有疾病并在住院,不能强制执行,陈俊因此迟迟无法拿到欠款。他也坚持认为,杨涛的精神病太蹊跷了。



吴海荣起诉的案件庭审结束后,原被告双方都不同意进行调解。2017年7月20日,射阳县人民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被告杨涛向原告吴海荣偿还借款本金42万元及利息,驳回原告吴海荣对被告李燕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之后,原被告双方均没有提起上诉。


  普法时间

pufashijian

Q1:今天我们请来的嘉宾是中央财经大学的副教授方志平。方老师,今天看到了一个新的名词叫债务加入,什么是债务加入呢?


A1:所谓的债务加入,指的是原债务人没有退出债务关系,新的债务人加入进来和原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还债。在这个案子当中,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他(杨涛)的妈妈有债务加入的意思,因为在借条当中,他的母亲没有签字,只有儿子签字了,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辅证证明他妈妈并没有加入进来。另外一个证据就是他的妈妈从始至终,在短信往来当中表现的意思都是说,我来帮我的儿子还这个钱,但她并没有说如果我儿子不还,我做妈妈的要单独来还这个钱,所以它不足以形成一种债务加入的法律效果。他妈妈的本意就是帮忙。所以在法律上讲,对这个行为性质的界定应该给它界定为是一个情谊行为。


Q2:方老师,您觉得从现有的证据来看,能不能证明当初杨涛向吴海荣借钱的时候他是属于精神分裂的病态?他有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如果说他现在还差42万没有还,他还有没有义务来还剩下的钱?


A2:属于精神病状态的话,他就是一个无行为能力人。如果是一个无行为能力人,他肯定是不能签订民间借贷的合同,那么他是否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叫限制行为能力人,这个是要有一个判断依据的,不能是随口一说,必须要启动一个司法鉴定,确认一下他是一个无行为能力人这样的程序。这在我们的《民事诉讼法》当中有规定。

杨涛没有去做这样一个确认或者他的近亲属没有去做这样一个无行为能力人的确认的话,仅仅是根据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不足以认定他构成精神病。在《民法》当中,出具这样一个证明,时间也是有要求的,医院出具的证明是4月19日,就是在借钱之后,所以,即使杨涛启动这样一个法院的司法程序,也仅仅只能证明这个时候他是有精神病状态。如果没有其它辅证的话,是不足以证明在借钱的时候也是有精神病状态的,所以杨涛应该按照他们当初的民间借贷合同的约定,还本金和利息。


接下来,让我们看看网友怎么说~




案件来源:《今日说法》节目《还债的母亲》

实习小编:刘骁月

维护:宋小军

主编:王秀敏


欢迎转载,共同普法,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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